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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原药不允许委托加工

发布时间:2021-07-26 15:07:17 作者:

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原药能否委托生产问题答复的函(农办法函〔2021〕13 号)


浙江省农业农村厅:

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药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浙农〔2021〕14 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。

根据《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(母药)生产,制剂加工或者分装。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、《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加工、分装农药,是指对农药制剂的加工、分装,不包括农药原药(母药)的生产。农药原药(母药)不允许委托生产。

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七条、第十七条规定,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、农药生产许可制度。在我国境内生产农药原药(母药),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。

 

农业农村部办公厅

2021年7月2日